病人的权益与责任


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是现今经济低迷的大气候下,所有公、私营机构都应认真执行的大方向之一。早前玛丽医院药剂部进行了一项病人服药的调查,六百多名有慢性病患的受访者中,有三成多会自行停药,其中四成是因为「忘记服药」,有三分一是服药后感到不适,故自行停药,有四分一因自觉病情稳定后,故停止继续服药。最使笔者感兴趣的是,有接近两成不服药的原因是病人根本不相信医生所处方的药物具有足够疗效,故此一开始便不屑一顾。但既然对医生的处方有怀疑,为何仍然取药,然后将其弃置呢?

医管局去年用于药物的开支逾十六亿元,病人不遵从服药从而浪费的医疗开支,由此调查推算应不下数亿元。病人浪费药物令笔者联想到病人的权利和责任。过去十多年,医管局及医疗界都大力提倡病人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医治权(所有病人都有权得到符合现时认可标准的医疗服务)、知悉权(病情、治疗计划、进展、收费、药物名称和作用等)、决定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检查、药物或疗法)、私隐权(主注医生及院方须将病人的资料保密)和申诉权。

本港病人整体对自身应有的权利无可否认是大为改善了,但部份病人对自己的责任却仍有很多有待改善的地方。浪费药物是一例,另一例子是约好看病时间却没有现身,最近英国卫生署作一统计,发现每年医生们为等候那些迟到或不现身的病人,所浪费的时间达二百五十万小时,约等于浪费了英国卫生署每年一千七百多万镑。他们检讨救护车服务,亦发现有差不多一半的求救者根本不需要紧急救护,这和早前在香港发现有约八成前往急症室的病人,并非患有急症有异同工之处。香港有病人权益协会,但提醒病人应付的责任,同样重要。